購房時,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:70年產權到期后,房子還是自己的嗎?房產證的效力是否還存在?今天,我們就來深入探討一下這些備受關注的問題。
我們需要明確房屋產權的構成。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。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,只要房屋本身沒有嚴重質量問題、未被依法征收等,業主就始終對房屋擁有所有權。而我們常說的70年產權,實際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第359條規定,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,自動續期。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。這就意味著,70年產權到期后,房子依舊屬于業主,土地使用權也會自動延續,業主無需擔心房子被收回,房產證也不會“名存實亡”。
目前,國家尚未出臺關于續期費用的統一標準,但我們可以從一些試點案例中窺見端倪。此前溫州、深圳等地開展了相關試點,續期費用普遍較低。例如溫州部分案例按房產價值0.1%收取,從這些實踐來看,未來續期費用大概率會采用“象征性收費”或減免政策,不會給業主帶來過重的經濟負擔。這也充分體現了國家保障民眾居住權益的決心,讓大家能夠安心居住。
值得一提的是,從2015年起,全國推行不動產統一登記,房產證逐漸被《不動產權證書》取代。新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僅標注了房屋所有權(永久),還明確了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,其法律效力更強,進一步保障了業主的權益。
非住宅用地(如40年、50年產權的商業、辦公類房產)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與住宅有所不同。這類房產到期后需主動申請續期,是否批準要根據城市規劃等因素決定。如果申請獲批,需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;若不續期,政府有權收回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等,但會按照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相應補償 ,補償標準通常會綜合考慮房屋價值、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。
另外,對于危房或因城市規劃面臨拆遷的房子,即使產權期限未到,業主也可獲得相應補償,補償的依據主要是房屋本身的價值和相關拆遷政策,